企业改制,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十一、本公告自202111日起至202312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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