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9-30 15: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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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   

  第九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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