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发布时间:2020-09-30 15: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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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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