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如何传递汇总纳税业务的销售额等信息?

发布时间:2020-09-30 15: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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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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