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报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其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0-09-07 16: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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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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