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后,设备改作他用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23 16:07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12366知识库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0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后,设备改作他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