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第3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3 14:16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12366知识库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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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占用耕地、农田从事肉鸡养殖,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此,企业占用耕地从事肉鸡养殖,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若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有国际标准书号的地球仪能否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图书进行了明确界定:“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从范围界定上看,地球仪不属于图书,不能适用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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