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第2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0 09:13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12366知识库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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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1、2月上班,但是工资不到5000,没有扣专项附加扣除,3、4月离职空闲在家,5月份又找了新工作,工资超过5000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这个人1-4月的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扣吗?都可以在5月份累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纳税人在原单位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因新单位无法掌握该纳税人在原单位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新任职单位仅能根据其在新单位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月份可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纳税人在境外接受本科及以下继续教育,能不能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在境外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符合继续教育扣除条件,父母不能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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