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第1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02 10:42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12366知识库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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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的规定:“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选择确认或稽核比对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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