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第2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09 16:41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12366知识库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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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 

   

    2、临时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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