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第1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02 16:36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12366知识库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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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接受税务检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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