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