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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区局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磋商项目二次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区局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磋商项目(项目编号:NMSW-CWC-ZHCS-2026002)是该局相关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服务。第二次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综合磋商活动,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概况: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区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公开征集社会代理机构报名参与该局相关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采购2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我单位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              

  (二)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采取“一年一评价、一年一签订”的方式,实行按项目、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具体标准由采购人制定,综合考核评价合格,方可签订下一年度代理合同。如因代理工作滞后、达不到质量及时限要求等原因导致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关系,中标代理机构需在采购人发出终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委托项目资料的移交,配合采购人完成工作交接。 

  二、供应商必须符合的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需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本单位的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任意一项的供应商,无权参与本次采购项目; 

  3、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 

  4、其他要求:(1)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登记备案或完成相关工作必须的程序;(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平台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没有被列入处罚名单。 

  5、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综合磋商文件的获取(网上获取) 

  潜在供应商可自 202661日至202662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02:30—05:00时,潜在供应商请将下列相关资料发至邮箱nmgswjcwc@126.com: 

  1. 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和法人授权书 

  2. 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文件获取登记表(附件) 

   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获取登记相关材料,统一向供应商发出文件。 

  四、综合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65日上午9:00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313室(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04715909110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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