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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5-10-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自2025年11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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