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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内税发〔2024〕64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盟市水利(水务)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季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农业生产企业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取用水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2024年度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照2024年全年实际取用水量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缴纳。2024年度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025年及以后年度农业生产企业取用水限额标准按照纳税人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年度取水许可量确定。

  三、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的纳税人,2024年10月、11月的水资源税在原申报模块、申报路径进行申报,12月的水资源税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纳税人2024年10月、11月和2024年12月的取用水分别进行核量,不能分开核量的,应将2024年四季度全部取用水量平均到每月后再进行核量。2024年度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在原申报模块、申报路径进行申报。

  四、我区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在2025年12月31日前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原规定的各自职责事项和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限做好征管协作工作。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区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和征管协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自治区税务局和自治区水利厅另行明确。

  五、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纳税人下达本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年度取用水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或变更水资源税税源基础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在季度、年度中间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本季度、本年度发生的取用水按照有证取水政策执行。纳税人应在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或变更水资源税税源基础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进行取水的纳税人,按照同类型取用水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水资源税;但经县级(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取(排)水证明的,视同有证取水。取(排)水证明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水起止时间、水源类型、取(排)水量、取(排)水地点、取(排)水编号、取(排)水用途(原因)等相关信息。

  八、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九、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取水计划的,取水口位于同一旗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将取水许可证上所有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取水口位于不同旗县(市、区)范围内的,不得跨旗县(市、区)合并申报,应按照取水口分配相应取水计划,按实际取用水量分别向各旗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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