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战疫情 促发展 >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发布时间:2020-04-27 1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