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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0:36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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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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