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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20-03-14 15: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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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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