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授权,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文,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继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以及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在详细测算基础上,按照“上限幅度”推出的一项重大税费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要求全区各级财税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突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求,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以坚决果敢的政治担当,采取狠抓组织领导、狠抓宣传解读、狠抓培训辅导、狠抓问题反馈、狠抓服务管理、狠抓减免核算、狠抓跟踪问效、狠抓风险防控、狠抓监督检查的“九个狠抓”举措,及时、全面、精准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有力有效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团结和谐稳定,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