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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锡林郭勒盟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阿巴嘎旗那仁德力格尔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152522065048750E): 

  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德力格尔苏木)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8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对公账户、个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经营账户以及拉卡拉平台收取销售收入,进行税务申报时少计收入,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费款。 

  1.对公账户收款 

  2022年取得收入192,110.00元、2023年取得收入0元、2024年取得收入198,537.40元,合计390,647.40元。 

  2.杜玉峰微信收款 

  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通过杜玉峰个人微信收款,扣除同加油站收入无关的个人资金往来,最终杜玉峰微信收款确认加油站收入共计5,584,467.86元,其中2022年1月至12月收入5,312,909.36元,2023年1月至2月收入271,558.5元。 

  3.任治东经营账户收款 

  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任治东经营期间,任治东通过微信经营账户(商户ID:5002461795)收取货款,取得收入共计27,948,311.81元,其中2023年3月至12月收入12,545,600.46元,2024年收入15,402,711.35元。 

  4.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入 

  你单位于2024年8月在拉卡拉平台开户并收款,2024年8月至12月收款金额2,139,522.52元。 

  综上,你单位2022年取得收入合计5,505,019.36元、2023年取得收入合计12,817,158.96元、2024年取得收入17,740,771.27元,取得收入共计36,062,949.59元,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费款,你单位虽设立账簿,但设置不健全,账目混乱,内容残缺,无法真实有效的反应加油站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也未按规定设置油品进销存台账及采购、销售、入库登记等材料,对你单位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具体情况为: 

  2022年应缴增值税530,669.66元,已缴增值税3,873.71元,少缴增值税526,795.9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339.80 、教育费附加15,920.09元、地方教育附加10,613.39 元,少缴水利建设基金5,306.70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6,420.77,少缴印花税475.00元。 

  2023年取得收入12,817,158.96元,应缴增值税1,391,177.05元,已缴增值税55,831.60元,少缴增值税1,335,345.4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767.27、教育费附加39,993.81元、地方教育附加26,662.55元,少缴水利建设基金6,944.79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1,992.51。 

  2024年取得收入17,740,771.27元,应缴增值税1,939,513.33元,已缴增值税77,530.39元,少缴增值税1,861,982.9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3,099.15、教育费附加55,859.49元、地方教育附加37,239.66元,少缴水利建设基金9,697.57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70,634.63。 

  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少缴税费款合计4,818,091.52元,其中税款合计4,609,853.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被查对象准确。 

  证据2:你单位2022年-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2022 年-2024年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3:你单位对公账户、个人微信账号、微信经营账户、拉卡拉交易平台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你单位收取油款情况。 

  证据4:你单位与锡林郭勒盟慧算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税代理服务合同、情况说明、2022年至2024年科目余额表复印件、阿巴嘎旗国金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单位的情况说明、阿巴嘎旗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计表。证明你单位账务处理情况。 

  证据5:赵亮亮提供的进货单据、杜玉峰扒鸡进货单据、杜玉峰微信收款中的非油品收入人员名单、张明明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陈华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视频。证明赵亮亮所指的家具店寄卖由杜玉峰代收货款明显与生产经营常理不符以及杜玉峰微信中的非油品收入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通过少列收入方式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共计4,609,853.46元,该行为构成偷税,追缴税款的同时应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照《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项(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系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处罚,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罚款金额2,765,912.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拟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拟处罚款合计2,766,912.0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贾海清 

  联系电话:0479-8220289        

  联系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阿巴嘎街15号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稽查局210室 

  邮政编码:026000 

                             税务机关(签章)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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