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 推行实施方案
为深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锡林郭勒盟“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相关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锡林郭勒盟“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 ”工作机制,是指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文明办、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工会、团委、工商联、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外汇管理局等22个盟直单位,对取得由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激励主体(以下简称“激励主体”),实施联合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实施诚信建设工程要求,联合激励单位对激励主体全面落实《激励方案》已经列出的激励措施,总结推荐典型案例,持续推出新的联合激励措施,为锡盟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增信赋能。
二、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
第一条 盟文明办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条 盟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提供初审绿色通道并优先处理,缩短审批周期;
(二)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给予有关节能审查项目的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
(三)激励主体可作为推荐全盟诚信示范企业的对象,优先向自治区推荐诚信示范单位;
(四)激励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时提供快速初审通道,符合审核条件的在受理之后1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初审结果;
(五)会同盟税务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激励主体名单。
第三条 盟工信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
第四条 盟民政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激励主体纳入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
(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激励主体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条 盟财政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
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主体。
第六条 盟人社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激励主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存储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激励主体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便利;
(三)激励主体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才招聘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在办理援企稳岗补贴时,可一键申报;
(四)激励主体在申请政策扶持、开展就业创业时,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办理、非关键要件容缺受理等便利。
第七条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综合评分相同,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在确定中标人时,优先考虑激励主体。
第八条 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激励主体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对满足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相应差异化指标的企业,优先支持激励主体停限产豁免。
第九条 盟住建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方面,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创优工程和部、自治区、盟市级先进企业;
(二)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审核激励主体的预售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有关奖励。
第十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为激励主体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
(二)为激励主体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
第十一条 盟农牧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农牧业工作中,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评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二)在组织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主体;
(三)在申报农牧业资金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激励主体资料。
第十二条 盟商务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对激励主体办理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无需盟市初审;优先推荐激励主体与发达地区企业开展经济合作。
第十三条 盟文旅广电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激励主体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盟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激励主体激励情况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激励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
(三)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激励主体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四)将激励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五)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对激励主体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 盟政数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向激励主体推送相关激励政策,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和专人领办帮办、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等便利服务;
(二)对接激励主体相关数据,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
系统“信用监管”功能,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 盟工会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盟团委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盟工商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吸纳激励主体为工商联会员或直属商会会员,录
入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人才库;
(二)在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评
选表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三)优先邀请激励主体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组织召开的政策
征询会、座谈会、培训班及相关专题调研。
第十九条 盟税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激励主体按需供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二)在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激励主体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
(三)纳税信用年度评级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发布连续3年及以上A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名单,在日常管理中适当减少对激励主体检查次数;
(四)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快速办理机制,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在纳税信用年度评级过程中,对激励主体在本年度起评分加1分;
(六)对激励主体提供绿色通道或专人帮办、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七)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激励主体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激励主体,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
激励主体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二)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激励主体在报备
的费率范围内按规则提供优惠费率;
(三)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为激励主体提供便利
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激励主体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盟长担任组长、盟税务局和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全盟“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推行工作组,统筹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联合激励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盟税务局,盟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激励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向工作组提出增补调整联合激励部门和优化补充调整联合激励措施的意见建议,建立联合激励部门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顺利实施。盟政数局负责牵头推动相关部门落实数据归集、数据交互(开发数据接口、推送数据)等工作任务。其他联合激励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分头抓好“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推进落实,推动激励措施在基层落地落实落细。
(二)鼓励积极探索。联合激励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先行先试,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探索“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应用新经验、新路径,对有成效可复制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
(三)联合动态管理。联合激励单位定期对本领域本行业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复核,发现激励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将相关信息报盟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盟发展改革委负责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供严重失信信息数据,盟税务局负责向自治区税务局获取实时更新的激励主体名单,并共享给各联合激励单位。
(四)建立沟通联系。联合激励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盟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报送联合激励落实情况,包括本年度内激励实施以及激励措施创新应用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推行工作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