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 显现绿色发展成效

发布时间:2019-12-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201712月起,在内蒙古等9个省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至今已满两年时间。在这两年中,锡林郭勒盟税务系统践行“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遵循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初衷,积极推广总结改革经验,展现良好成效,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及合理利用。

  一是“税”改“费”后,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显现税收政策的强制性、无偿性在水资源税的征收上进一步体现,将以往不规范、游离于征收范围外的情形全部纳入,税收管理更加透明合理。2018年水资源入库7000余万元,2019年截至11月底水资源税入库约1.5亿元,与前期相比,水资源税收入大幅增加,也远高于2017年之前的水资源费;相对于水资源费,更显现出税收的刚性和约束性,利用税收杠杆效应实现自然资源的最优利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改变纳税人的用水方式,提升保护水源的思想意识,为地区绿色发展提供“源头活水”。

  二是绿色成效凸显,节水意识增强。水资源税改革逐步推动地区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很多企业开始算起了“绿色账”、“节水账”,主动改善用水结构,强化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使科学用水蔚然成风;在节水工艺上推陈出新,安装节水装备设施,倡导二次用水,实现从“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意识转变。

  三是积极探索有益经验,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改革就是要让经济杠杆发挥作用,试点工作是为了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在锡林郭勒盟税务系统两年的试点工作中,为确保水资源税征收到位,纳税服务不断完善,税务系统与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动信息共享,依靠综合治税强化征管;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督导;深入用水户宣传辅导税收政策,全面掌握税负变化;引导企业加强技改,着力提高再生水等循环利用,力争形成可推广复制的成效案例。(供稿:李贺男 屈文英)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邮编:010020 网站标识码:bm29050005 蒙ICP备11002660号-2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