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局确认的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