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确认的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欠税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