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2021版)》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编办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16 〕1051号),全面加强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责任范围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对象
向全盟各级税务系统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人员招聘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核查的对象、内容、渠道等,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重点核查被列入“红黑名单”、行政处罚情况。
1.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2.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由相关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查询工作公文模板(附件1) 印制公文,通过加密通道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查询需求。
3.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网址
(1)“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
(2)“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fgw. nmg. gov. Cn/xynmg/
(3)“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Credit.xam. gov. cn
(4)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zxgk. Court. gov. cn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 gsxt. gov. cn/index. Html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事项范围及奖惩措施
(一)公职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考核方面
将所有履行公务职能的新进人员纳入资格审查信用核查范围,在组织公务员(含参公)招录、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及其它工作人员招聘时,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招录(聘)公告中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可报考,相关用人单位在资格审查阶段应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行文核查报名人员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通过。在职公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各旗县局、盟局组织人事科负责)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方面
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的必要条件,应核查申报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将一般失信主体,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将重点失信主体,限制涉税项目许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各旗县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负责)
(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
1.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法人(采购供应商、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予以限制。(各旗县局、盟局财务管理科负责)
2.优惠性政策服务。在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时,应将信用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不予享受优惠性政策,并将与之关联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及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各旗县局,盟局纳税服务科负责)
(四)推荐道德模范(楷模)及评优评先方面
系统内推荐道德模范(楷模)及评优评先时,应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行文核查参评对象(自然人)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推荐;被列为 “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各旗县局,盟局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科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税服务科负责信用核查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事项清单》(见附件2),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行政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
(二)建立工作台账。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及时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形成《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每月20日前反馈纳税服务科,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
(三)加大社会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各旗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要加大对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将相关要求提前告之相关市场主体及重点人群,积极营造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