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6日。

  三、415日为星期,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7日。

  四、51日至3日放假3天,中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18日。

  五、7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17日。

  六、10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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