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税务系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一、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三、仲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人 事 争 议 处 理 规 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二)劳动关系争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12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四、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2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12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和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复核申诉

    (一)公务员的复核申诉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12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布,自201961日起施行。)

    (二)事业编人员复核申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2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71日起施行。)

    六、纪检监察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3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八、信访渠道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办公室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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