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集宁区鑫昌汽车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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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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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布赫巴特尔、康乐等人,自2024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