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于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0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自治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41日起施行。 

  实施“三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定为重要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8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2019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在全区开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此次自治区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办法》,成为全国第二个出台规章的省份,这既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进步提出的新要求,也体现了自治区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乃至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 “三项制度”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税务系统公信力的重要促进作用。 

    《办法》将于202041日施行,令出而法行,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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