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税务局行政合规指导清单(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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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 1 | 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办理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
2.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0474-8212366) |
| 2 | 依法依规申报缴纳税款 | 逃避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依规缴纳已扣、已收税。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0474-8212366) |
| 3 | 依法依规开具、取得、使用发票 | 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依法依规开具、取得、使用发票,不得有虚开发票的行为。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0474-8212366) |
备注: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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