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纳税人的一封信——请您了解外资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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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稳外资、稳投资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为了进一步鼓励外资在华发展,国家陆续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鼓励性税收政策,境外投资者要享受这项政策,请关注以下几点: 

  201811日起,外资利润再投资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您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要求时,应填报并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申请时,应填报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境外投资者在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53 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如果您没有及时享受到这项优惠,那您还可以在三年内申请追溯享受,已经缴纳的税款也将退还给您。 

  如您在办理涉税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问,请参见相关文件或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助您的企业投资顺利,快速发展!再次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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