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部分内容调整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契税新的优惠政策,为落实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所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中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中有关“90平米”表述调整为“140平米”,删去“改善性”表述。调整后的文书格式文本,自2024年12月1日起适用。
附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 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 £ 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