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414日、20208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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