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霞:(身份证号码:152126********0329)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呼伦税稽处〔202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呼伦税稽罚〔2024〕12号)(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拉尔大街东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呼伦税稽处〔202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呼伦税稽罚〔2024〕1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呼伦税稽处〔202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呼伦税稽罚〔2024〕12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