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及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