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伦春自治旗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鄂伦春税 税通 〔2020〕 6813 号
鄂伦春自治旗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11507236743934531
事由: 纳税申报事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你公司销售不动产(不动产项目: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锦秀商业街商用房)购买方向税务机关反映,存在不开具发票情况,请你公司将销售不动产收入、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等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