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带你读懂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201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该《办法》中明确了重大违法失信案件(以下简称违法“黑名单”)的符合标准以及对于违法“黑名单”要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那么也许有纳税人会产生疑问,该《办法》中的联合惩戒与我们日常经营联系大吗?到底什么是联合惩戒?实施了联合惩戒会影响到我们哪些方面?下面,通过十个问题带大家一起来了解联合惩戒。

  Q1:什么是联合惩戒?

  答: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里列明28个惩戒措施,联合部门多,惩戒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实现双向共同惩戒。因此一旦被列为违法“黑名单”,将有可能不仅受到税务部门的惩戒,还会受到公安、法院、铁路等多方共同实施的惩戒措施。

  Q2:哪些纳税人会受到联合惩戒?

  答: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的案件以及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并进行公告30日后的走逃(失联)案件,符合以下九项税收违法行为中的一项,将会被列入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Q3:与联合惩戒措施相关的实施部门有哪些,措施又有哪些?

  答:

  (一)     各级税务机关: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并通报有关部门; 2、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二)     公安部: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     法院部门、工商局: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     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将被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五)     法院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民航局、中国铁路公司等单位: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及高铁、旅游度假等部分高消费行为。

  (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     国土资源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     质检局: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九)     财政部: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     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 证监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二) 保监会: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三) 交通运输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 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十六)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十七) 中央网信办: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 工业和信息化部: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九)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13个部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5个部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一) 财政部、税务机关: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二十二) 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等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三)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等5个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二十四) 外汇管理局:强化外汇管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五) 其他等限制或禁止的措施。

  Q4: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只有企业会受到惩罚吗?

  答:不一定。惩戒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本身,还包括了有关责任个人。

  (一)被列为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二)被列为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三)被列为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四)被列为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Q5:成为了“黑名单”,被公布的内容都有哪些呢?

  答:(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Q6:税收违法“黑名单”是如何公布的?

  答:税务机关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Q7:只要被列入违法“黑名单”就一定会被公布?

  答:不是的,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符合问题二中的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Q8:联合惩戒和公布是终身的吗?

  答:不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将会根据法律文件规定对被列为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作出一定期限内的联合惩戒措施,还会根据当事人后续信用行为采取相应的办法。

  符合问题二中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问题二中所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但是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将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公布撤出并不等同于解除联合惩戒。

  Q9:被列入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后还能有机会被评为A级吗?

  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将会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因此,从第四年开始,只要依法依规诚信纳税,是有机会可以被评为A级的。

  Q10:只要成为违法“黑名单”就会被限制乘坐飞机和火车吗?

  答:不是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才会被限制。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用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为税务领域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火车和飞机,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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