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呼伦税稽强催〔2024〕13 号)(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拉尔大街东1号)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呼伦税稽强催〔2024〕13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