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8 15: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15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17

三、315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16

四、44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20

五、51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22

六、815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17

七、101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3

    八、1115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16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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