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张友勤(330326********5010)
事由:通知你提供与高振平、崔应峰有关鄂尔多斯市蒙西鑫盛煤业有限公司11万平方米煤矿采区经济交易相关税种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资料、取得鄂尔多斯市蒙西鑫盛煤业有限公司11万平方米煤矿采区的相关合同、资金支付单据等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5月12日
告知事项: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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