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内蒙古陆煜顺能源有限公司(91150621MA13QXQ84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菅毅、卢国柱 等2 人,自2025 年11月 18 日起对你(单位) 2021年 6 月1日至 2021 年6月31日期间 你单位取得察哈尔右翼中旗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 (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5年11月18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