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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2025年第一批第一波次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 号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 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办法规发〔2022〕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我局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重点稽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现予公布。 

  随机抽查对象的选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85 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第 6 条、第 7 条、第 12 条、第 13 条、《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 号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 号印发) 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4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 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税总稽查发〔2025〕12 号印发)第 14 条 

  随机抽查对象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 

  抽查方式:定向抽查 

  随机抽查的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三年内不再对其抽查;纳税人在2022-01-01至2024-12-31期间被立案检查的,不再对其抽查;纳税人当前存在未办理完毕的案源或存在未结案的案件,不再对其抽取 

  随机抽查的数量:10  

  随机抽查的税款所属期间:2022年度-2024年度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可适当向前追溯,发现存在2025年涉税风险的也可向后追溯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产生方式和分类条件:由市稽查局、第一、二、三稽查局建立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产生 

  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采取先辅导自查,后立案检查的方式,尽量在自查阶段由企业补税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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