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修改《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公布,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
(一)删除引言中《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13号),增加《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253号)。
(二)废止第三条。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企业和组织,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具体为:
转让商业地产、写字楼、办公用房、公寓、工业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2%。转让车库、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1%。”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内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