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内蒙古众科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150602MA0Q50CL6X)
事由: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鄂税一稽 处〔2022〕50 号),认定你公司1、内蒙古众科煤炭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向13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3份,发票金额46638889.13元,税额6063055.89元。其中:五台县歆鹏洁净煤供应有限公司20份,发票金额1946898.82元,税额253096.78元;内蒙古镕鹏煤炭贸易有限公司76份,发票金额7589823.37元,税额986677.43元;乌审旗鸿盛商贸有限公司75份,发票金额7230461.46,税额939959.96元;鄂尔多斯市中炎能源有限公司20份,发票金额1994070.85元,税额259229.15元;内蒙古浩诺商贸有限公司44份,发票金额4335876.25元,税额563663.75元;察哈尔右翼后旗森烨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46份,发票金额4539823.18元,税额590176.82元;鞍山市神华煤业供销有限公司95份,发票金额9409645.71元,税额1223254.29元;鞍山神润华商贸有限公司15份,发票金额1496017.65元,税额194482.35元;铁岭大鑫煤炭经销中心9份,发票金额889247.81元,税额115602.19元;建平县江禾商贸有限公司11份,发票金额1009345.63元,税额131214.97元;长春紫晶商贸有限公司4份,发票金额399532.76元,税额51939.24元;海南宏达顺通能源有限公司24份,发票金额2399893.92元,税额311986.08元;石嘴山市联发煤炭有限公司34份,发票金额3398251.72元,税额441772.88元。
2、内蒙古众科煤炭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共取得4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95份,发票金额55766715.36元,税额7249671.58元。其中:山西迈萃振能源有限公司164份,发票金额16307419.19元,税额2119963.81元;青岛日硕新能源有限公司117份,发票金额10741941.75元,税额1396451.99元;广西中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4份,发票金额19824914.41元,税额2577238.59元;海南卢萨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份,发票金额8892440.01元,税额1156017.19元。
综上所述,该企业以上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均为涉嫌虚开发票。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鄂税一稽 通 〔2023〕 12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已经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未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四、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五、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