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和内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字号:[大] [中] [小]  

      内政字〔20198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23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中规定的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比例分担的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以后年度,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负担。

   二、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 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于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和煤矸石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免征政府性基金以及附加。”修改为“第二十八条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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