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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鄂尔多斯市鸿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Q5LDG93:

  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大煤矿北3公里处卿卿煤业西华盛办公楼一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0月17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设立两套账簿,一套是核算正常经营的账簿及记帐凭证,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费外账;另一套账簿、是记载企业销售洗煤产品包括未开具发票、及已开具发票累计销售收入金额、数量的销售明细账;购进原煤已取得发票及未取得发票所有购进原煤的金额、数量及购进原煤支付运费的原煤采购明细账(内账)。 

  经对公安提供的你公司内外账簿进行核对你公司对外账簿反映你公司2019年11月至2021年期间购进原煤不含税金额179,378,180.25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洗煤产品不含税175,539,595.03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内账反映你公司购进原煤累计金额346,164,752.96 元(包含运费),其中含税金额166,786,572.71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79,378,180.25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洗煤产品合计金额343,148,414.32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75,539,595.03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67,608,819.29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经对企业公安提供的内外账进行核对你公司应记收入未计少记收入148,326,388.75 元(不含税),应记少记原煤购进成本166,786,572.71 元。其中2019年少记收入8,463,458.58 元,少记原煤购进成本31,441,912.62 元。2020年少记收入23,180,836.27 元,少记原煤购进成本-809,232.22 元。2021年少记收入116,682,093.90 元,少记原煤购进成本136,153,892.3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通过设立两套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收入148,326,388.75 元(不含税),少计提销项税19,282,430.54元,其中:2019年企业少计提销项税1,100,249.62元,2020年企业少计提销项税3,013,508.71元 ,2021年企业少计提销项税15,168,672.21元。导致企业应申报少申报缴增值税合计19,282,430.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4,121.52元、印花税121,566.3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19-2021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证据2:销售及购入账簿内账、销售及购入账簿外账; 

  证据3:你公司销售煤炭群聊截图; 

  证据4:曹金锁询问笔录、打款记录及承兑汇票复印件; 

  证据5:李刚询问笔录、购煤人员询问笔录、崔有平询问笔录; 

  以上共同证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建立两套账簿隐匿收入。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你公司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通过设立两套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记收入的行为,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偷税。对你公司少计收入导致的少缴税款20,368,118.38元(增值税19,282,430.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4,121.52元、印花税121,566.3元)作出处以少缴税款的50%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0,184,059.18元。 

  2.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温馨提示:“码上监督”您的监督意见可直接扫码送达至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欢迎监督我们的税收工作。 

    

                       二O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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