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国开电投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BYFFBW2H):
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沙日乌素路万达大厦(煤炭数字产业园)7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1月21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1.少记收入方面
通过调取国开电投公司对公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发现:
你公司向陕西中榆建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弘石鑫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河南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潮格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款项,但未开具发票或开具部分发票。我局检查人员通过向下游企业取证,证实上述5户企业向你公司购买煤炭并打款,但未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你公司向上述5家公司销售煤炭未申报收入,其中2023年10月向陕西中榆建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销售330.68吨,金额188,487.6元(含税),2023年10月向陕西弘石鑫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销售398.15吨,金额258,797.6元(含税),2023年10月向河南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1395.92吨,金额861,528元(含税),2023年11月向内蒙古潮格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693.74吨,金额357,276.1元(含税),2023年11月向鄂尔多斯市中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235.8吨,金额137,943元(含税),已开具发票112,999.8元(含税),未开具发票24,943.2元(含税),合计少记收入1,691,032.5元(含税)。
2.增值税及附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2023年10月少缴增值税150,571.4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270元。2023年11月少缴增值税43,972.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39.03元。
3.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3年少记收入1,496,488.94元,对你公司本次检查查补应缴纳的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各项税金27,099.12元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292.18元((8,476.64+1,496,488.94-14,035.94)*25%*20%-232.11-22.19)。
4.印花税
按照下游企业提供合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2023年与上述6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未缴纳印花税,2023年9月少缴印花税1,316.3元,少缴印花税74.29元,合计1,390.59元。(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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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 |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履行日期 |
合同价款 |
结算价款 |
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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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万芯煤炭有限公司 |
2023.9.21 |
- |
7475000 |
- |
11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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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榆建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2023.9.27 |
- |
180000 |
- |
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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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弘石鑫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
- |
2023.9.29 |
- |
258797.6 |
3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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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潮格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
2023.11.27 |
- |
357276.1 |
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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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
2023.11.13 |
- |
137943 |
2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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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3.9.28 |
- |
- |
861528 |
129.23 |
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未申报销售收入。
证据2:合同、过磅单、结算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向下游真实销售货物,且未申报印花税。
证据3:银行流水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向下游真实销售货物且收取款项。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9号):“一、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 税款征收 (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处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0.5倍的罚款,即:138,517.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杨娜
联系电话:15894977270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雅苑小区南门西侧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6室
邮政编码: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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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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