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内蒙古颂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02MAEHGDK83P):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道白天马路17号商铺)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对外开具的6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内蒙古颂智商贸有限公司自注册以来有销无进、集中开具发票,对外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金额7,999,666.48元,税额79,096.63元,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东胜区税务局移交发票明细、确定走逃失联相关证据资料;
证据2:内蒙古峰尚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开票费支付记录;
证据3:内蒙古峰尚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购货实际付款凭证、明细账等;
证据4:内蒙古峰尚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张雪峰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印证了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对外开具的6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内蒙古颂智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6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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