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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鄂尔多斯市兴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02MA0NEFPP9M):

  经我局于2018 年 5 月25 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十号街坊2号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7年7月-2017年10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共30份,金额745,299.25元,税额126,700.75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金额13,478,680.08元,税额2,291,375.3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计190份,金额14,223,979.33元,税额2,418,076.05元。 

  你单位未领购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但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农副产品抵扣栏次中填列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综上,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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