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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内蒙古嘉圣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02MA0NAB3W3T):

  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锦厦国际2号楼1104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3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72130,发票号码为04932527至04932551)共25份,金额242,906.23元,税额41,294.07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其中发票代码为1500163130,发票号码为06425031至06425055共25份,06135201至06135225共25份,07099651至07099675共25份),金额740,946.75元,税额125,960.83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计100份,983,852.98元,税额167,254.9元。 

  你单位未领购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但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农副产品抵扣栏次中填列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综上,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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